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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11-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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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
環資國際有限公司
(02)6630-9988 轉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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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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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環保產品
為加速環保標章審查流程及提升驗證品質,將環境保護產品驗證作業劃分為2項計畫辦理。
100年環境保護產品驗證作業之執行單位如下:


第二項:一般產品(本署所定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中,非屬「資訊產品類」之所有產品項目)
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驗證作業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環保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3660054 0800-660-054
地址:10673台北市大安區舟山路71號402室
標示 第二類環保產品申請

行政院環保署為配合資源永續利用的環保國際潮流,鼓勵國內之綠色生產及綠色消費,經多年的溝通與協調,於「政府採購法」中加入第九十六條之綠色採購條款,若產品為環保產品可允許有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作為鼓勵。「政府採購法」已於八十八年五月正式施行,其子法「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也於同年五月廿六日由環保署與行政院公共工程會會銜公告作為執行之依據。 

在該辦法中共將環保產品分為三類,其中第三條規定,現有環保標章產品為第一類產品。而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經環保署發給證明文件者於該辦法中定義為第二類產品。目前第一類產品(即環保標章產品)已執行六年,推動頗具成效。由於環保標章產品其規格經過詳細研究及嚴格的審查而制定,在開放之時程上無法於短時間內滿足所有的產品,因此以第二類產品作為輔助。故廠商申請第二類產品證明時,應先確認環保標章之規格標準中無該項產品項目始可申請,甚至新產品的規格標準在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通過後,也不再受理第二類產品證明之申請。第二類產品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則公告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中。

●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
● 申請須知

一、申請要件

() 申請廠商應具備公司行號或商業登記並擁有或委託核准工廠登記之生產工廠者(依法得免除公司、事業或工廠登記之公私立機構,可檢附主管機關之證明,以取代相關證照)

() 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

 

二、申請第二類產品證明之規定

(一)不得為環保標章已公告規格標準之產品。(請隨時上網查詢最新規格及內容,網址:http://greenliving.epa.gov.tw/

(二)申請日前一年內,生產工廠或服務場所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且因違反各項環保法規(如環評、空、水、廢、毒、噪音、土壤地下水、海洋等)遭環保主管機關處分次數二次以內,處分總次數四次以內,並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三)於原料取得、生產、使用、銷售或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過程中減廢績效優良,並符合下列各項情事:

1. 產品符合「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中使用回收材質、可回收、低污染、省能源等特性之定義。

2. 產品之環保特性其程度優於同類型或同功能產品。

3. 且環保特性不得轉移至其他生命週期階段。

() 該項產品項目已訂有國家標準者,應符合國家標準。

() 品質及安全性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三、申請書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三份

2.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本國事業毋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生產事業若位於境外,其事業登記證明須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進行文書驗證)

4. 工廠登記證影本。

5. 代理國內()產品之申請廠商,需檢附獨家代理文件。

6. 申請日前一年內,生產工廠或服務場所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且因違反各項環保法規(如環評、空、水、廢、毒、噪音、土壤地下水、海洋等)遭環保主管機關處分次數二次以內,處分總次數四次以內,並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7.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方法及設施符合規定,並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最近一年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契約書或同意進場處理文件影本。境外工廠得免附。

8. 經環保署指定公告應回收物品或容器業者,應檢具向環保署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向指定金融機構繳交最近一年(申請日前)該項物品或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產品符合環保規格標準;若該產品尚受國家標準之規範者,應同時提出符合國家標準之証明文件三份。

9. 產品品質、成分、運作、安全性及標示等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10. 境外工廠應檢具產製該產品所在國有關機關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重大污染處分記錄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或經環保署認可之公證機構證明。

11. 生產工廠位於境外者,執行單位應提供驗證內容與查驗項目相關資料,廠商得委託執行單位或經國際認證論壇(IAF)簽署相互承認協議會員認證,具環境管理系統驗證資格之驗證單位進行現場查核。現場查核報告應敘明相關事項之確認依據,並將之納入報告附件一併提供審核。

12. 產品基本資料、產品規格、環境效益、銷售通路資訊等。

13. 環保特性說明書。

14. 其他必要之文件。

 

【註】:1.以檢測報告為證明文件者,應委託經認證之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完成之檢測報告,檢測項目應包括在認證範圍內,該報告並應符合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產品申請案件檢測報告基本規範。

【註】:2.依據九十三年度第六次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結論,申請廠商檢附檢測資料時,應一併檢附檢測公司之檢驗資格證明文件,若實驗室使用未獲認證之方法進行檢測,則須提供實驗室使用此項方法之背景品管數據,以供工作小組預先審查。

【註】:3.污染物等之環境分析項目須由環保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始受理。環境檢測機構:網址:http://www.niea.gov.tw/asp/epa/general.asp 或洽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電話:(03)491-5818

 

四、費用 

()單次申請之產品審查費計新台幣35,000元正,審查後不論是否審查通過,皆不退款。檢驗產品特性及規格之相關檢驗項目視個案而定,由申請者自行送驗,其費用亦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申請費用之繳交,請俟執行單位發出初審通知單及繳款通知後,再行繳費,謝謝合作!

() 廠商依執行單位通知,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

劃撥戶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劃撥帳號:13093320

廠商應於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之通訊聯與收執聯註明廠商名稱、該筆繳款對應之案號、申請產品

項目與申請產品名稱。廠商並應將郵政劃撥收執聯送執行單位。

 

五、申請手續 

申請作業流程請參考第二類產品審查作業流程。

1.申請方式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電子檔至環保署指定資料庫登錄通過後,相關文件經列印、用印後向環保署委託之執行單位提出。

2.申請相關文件請掛號函寄新竹縣竹東鎮310中興路四段19553102室,環境與發展基金會環保標章計畫收。洽詢專線:(03)5918105

※注意事項:第二類產品證明書僅供機關採購標案中投標證明用,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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