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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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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環保產品

環保標章申請

推動環保標章工作係根據環保署於民國八十六年公佈的「環保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86環管字第24277號修訂)辦理(如肆、相關法規),據以開放環保標章產品項目與接受廠商申請作業。申請之相關文件經執行單位初審完成並現勘後,提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依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組成)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即可發證授權廠商使用該項產品環保標章。

● 第一類環保標章原則與程序

第一類環保標章之執行程序一般可分為五個步驟:
(1)篩選產品項目,
(2)研擬產品規格標準,
(3)公告接受申請,
(4)與廠商簽約並核發使用證書,
(5)後續追蹤考核。
‧產品規格標準每2~3年檢討修正向上提昇,以鼓勵產品創新。

● 環保標章現行運作方式

標示

● 申請流程
標示
● 申請須知

一、申請要件
          ()申請使用環保標章之產品項目,係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產品項目為限
                    ※查詢最新規格及內容
          ()申請廠商應具備公司行號或商業登記或擁有核准工廠登記之生產工廠者。

          二、申請使用環保標章之規定
                      ()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
()於原料取得、生產、使用、銷售或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過程中減廢績效優良、對環境污染程度之降低有顯著成效或使用時可節省能源、資源者。
()產品符合環保標章之規格標準。該項產品項目訂有國家標準時,應提出品質及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三、申請書應備文件
(一)公司執照及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証影印本三份。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三份。
(三)代理國內(外)產品之廠商,須檢附生產該產品之工廠登記証及代理權證明(須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證明者)影印本三份。
(四)經工廠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工廠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証或移送刑罰等環保處分證明書三份。
(五)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方法及設施符合規定,應檢附最近一年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契約書影印本及代清除廠商有效之清除處理許可證三份。
(六)消費後廢棄物回收系統及回收績效達成相關規定之具體事實證明文件三份。如產品未產生廢棄物,申請廠商應檢附其製程及說明文件三份。或具結保證於政府規定期限內加入廢棄物處理體系。
(七)產品符合環保規格標準;若該產品尚受國家標準之規範者,應同時提出符合國家標準之証明文件三份。
(八)產品之品質及安全性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之証明文件影印本三份。
(九)產品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證明文件。
(十)進口產品之廠商得檢具該產品進口國,有關機關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無重大污染記錄之証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證明者)影印本三份。可不受上述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十一)進口產品之廠商於取得執行單位對驗證單位與驗證內容之同意後,應委託具公信力驗證單位進行第三者驗證並提供驗證報告以供審核。
(十二)產品型錄
          (十三)其他必要之文件。

           【註】:1. 所有需檢驗之證明文件須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出具,始受理。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資料可由下列方法查詢:網址:http://www.cnla.org.tw/, 或洽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秘書處,電話:(03)571-0233245249索取目錄。

                    【註】:2. 污染物等之環境分析項目須由環保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始受理。環境檢測機構可由下列方法查詢:網址:http://www.niea.gov.tw/, 或洽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電話:(03)491-5818

                    【註】:3. 依據九十三年度第六次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結論,申請廠商檢附檢測資料時,應一併檢附檢測公司之檢驗資格證明文件,若實驗室使用未獲認證之方法進行檢測,則須提供實驗室使用此項方法之背景品管數據,以供工作小組預先審查。

                四、費用 

1.  單次每項規格申請之產品審查費計新台幣貳萬元正,再次申請之產品審查費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正,應於申請案提出時一併繳交,繳交後不論是否審查通過,皆不退款。相關檢驗費視個案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2.  廠商依執行單位通知,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
             劃撥戶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劃撥帳號:13093320

廠商應於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之通訊聯與收執聯註明廠商名稱、該筆繳款對應之案號、申請產品項目與申請產品名稱。廠商並應將郵政劃撥收執聯送執行單位。

 

●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環保標章廠商請留意檢測報告時效

  • 依據九十五年度第八次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決議,水性塗料、洗衣清潔劑、洗碗精、洗髮精、衛浴廚房清潔劑、地板清潔劑、肌膚清潔劑、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生物可分解塑膠等共計九項規格標準之產品,無論於新申請或續約時,皆需檢附最近一年內完成之產品檢測報告,其餘各類產品所有新申請案須檢附最近一年內完成之產品檢測報告,續約案則需檢附最近三年內完成之產品檢測報告。

環保標章認可之檢測實驗室

  • 所有需檢驗之證明文件須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出具,始受理。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資料可由下列方法查詢:網址: http://www.cnla.org.tw , 或洽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秘書處,電話: 03-5710233 245 249 索取目錄。
  • 污染物等之環境分析項目須由環保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始受理。環境檢測機構可由下列方法查詢:網址: http://www.niea.gov.tw/, 或洽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電話: (03)49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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