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要件
(一)申請使用環保標章之產品項目,係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產品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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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廠商應具備公司行號或商業登記或擁有核准工廠登記之生產工廠者。
二、申請使用環保標章之規定
(一)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
(二)於原料取得、生產、使用、銷售或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過程中減廢績效優良、對環境污染程度之降低有顯著成效或使用時可節省能源、資源者。
(三)產品符合環保標章之規格標準。該項產品項目訂有國家標準時,應提出品質及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三、申請書應備文件
(一)公司執照及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証影印本三份。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三份。
(三)代理國內(外)產品之廠商,須檢附生產該產品之工廠登記証及代理權證明(須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證明者)影印本三份。
(四)經工廠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工廠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証或移送刑罰等環保處分證明書三份。
(五)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方法及設施符合規定,應檢附最近一年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契約書影印本及代清除廠商有效之清除處理許可證三份。
(六)消費後廢棄物回收系統及回收績效達成相關規定之具體事實證明文件三份。如產品未產生廢棄物,申請廠商應檢附其製程及說明文件三份。或具結保證於政府規定期限內加入廢棄物處理體系。
(七)產品符合環保規格標準;若該產品尚受國家標準之規範者,應同時提出符合國家標準之証明文件三份。
(八)產品之品質及安全性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之証明文件影印本三份。
(九)產品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證明文件。
(十)進口產品之廠商得檢具該產品進口國,有關機關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無重大污染記錄之証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證明者)影印本三份。可不受上述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十一)進口產品之廠商於取得執行單位對驗證單位與驗證內容之同意後,應委託具公信力驗證單位進行第三者驗證並提供驗證報告以供審核。
(十二)產品型錄
(十三)其他必要之文件。
【註】:1. 所有需檢驗之證明文件須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出具,始受理。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資料可由下列方法查詢:網址:http://www.cnla.org.tw/, 或洽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秘書處,電話:(03)571-0233轉245~249索取目錄。
【註】:2. 污染物等之環境分析項目須由環保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始受理。環境檢測機構可由下列方法查詢:網址:http://www.niea.gov.tw/, 或洽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電話:(03)491-5818
【註】:3. 依據九十三年度第六次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結論,申請廠商檢附檢測資料時,應一併檢附檢測公司之檢驗資格證明文件,若實驗室使用未獲認證之方法進行檢測,則須提供實驗室使用此項方法之背景品管數據,以供工作小組預先審查。
四、費用
1. 單次每項規格申請之產品審查費計新台幣貳萬元正,再次申請之產品審查費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正,應於申請案提出時一併繳交,繳交後不論是否審查通過,皆不退款。相關檢驗費視個案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2. 廠商依執行單位通知,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
劃撥戶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劃撥帳號:13093320
廠商應於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之通訊聯與收執聯註明廠商名稱、該筆繳款對應之案號、申請產品項目與申請產品名稱。廠商並應將郵政劃撥收執聯送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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