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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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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環保標章

環保標章申請

行政院環保署為配合資源永續利用的環保國際潮流,鼓勵國內之綠色生產及綠色消費,經多年的溝通與協調,於「政府採購法」中加入第九十六條之綠色採購條款,若產品為環保產品可允許有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作為鼓勵。「政府採購法」已於八十八年五月正式施行,其子法「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也於同年五月廿六日由環保署與行政院公共工程會會銜公告作為執行之依據。 

在該辦法中共將環保產品分為三類,其中第三條規定,現有環保標章產品為第一類產品。而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經環保署發給證明文件者於該辦法中定義為第二類產品。目前第一類產品(即環保標章產品)已執行六年,推動頗具成效。由於環保標章產品其規格經過詳細研究及嚴格的審查而制定,在開放之時程上無法於短時間內滿足所有的產品,因此以第二類產品作為輔助。故廠商申請第二類產品證明時,應先確認環保標章之規格標準中無該項產品項目始可申請,甚至新產品的規格標準在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通過後,也不再受理第二類產品證明之申請。第二類產品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則公告於「環境保護產品第二類產品審查作業要點」中。

● 申請流程

標示

● 申請須知

一、申請要件
        () 申請廠商應具備公司行號或商業登記或擁有核准工廠登記之生產工廠者。
        () 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

    二、申請第二類產品證明之規定
        () 不得為環保標章已公告規格標準之產品。
                                        ※查詢最新規格及內容
       
() 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    等處分。
        () 於原料取得、生產、使用、銷售或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過程中減廢績效優良,並符合下列各項情事:
        1.產品符合「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中使用回收材質、可回收、低污染、省能源等特性之定義。
        2.產品之環保特性其程度優於同類型或同功能產品。
        3.且環保特性不得轉移至其他生命週期階段。
        () 該項產品項目已訂有國家標準者,應符合國家標準。
        () 品質及安全性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三、申請書應備文件
        () 申請書三份。
        () 公司執照或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三份。
        () 工廠登記證影印本三份。【代理國內(外)產品之廠商,須檢附生產該產品之工廠登記証及代理權證明(須經  我國駐外相關單位證明者)影印本三份。】
        () 進口產品之廠商於取得執行單位對驗證單位與驗證內容之同意後,應委託具公信力驗證單位進行第三者驗證並提供驗證報告以供審核。
        () 經工廠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出具工廠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本要點第三條第二項之處分證明書三份。
        ()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方法及設施符合規定,應檢附最近一年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契約書影印本及代清除廠商有效之清除處理許可證三份。
        () 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規格、品質及安全性等規定之證明文件影印本三份。檢驗報告日期以半年內有效。
        () 產品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證明文件
        () 產品型錄
        () 環保特性說明書(環保特性檢驗證明,報告日期以半年內有效。)
        (十一) 其他必要之文件。
        【註】:1. 所有需檢驗之證明文件須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出具,始受理。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資料可由下列方法查詢:網址:http://www.cnla.org.tw/, 或洽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秘書處,電話:(03)571-0233245249索取目錄。

        【註】:2. 污染物等之環境分析項目須由環保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始受理。環境檢測機構可由下列方法查詢:網址:http://www.niea.gov.tw/asp/epa/general.asp 或洽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電話:(03)491-5818

        【註】:3. 依據九十三年度第六次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結論,申請廠商檢附檢測資料時,應一併檢附檢測公司之檢驗資格證明文件,若實驗室使用未獲認證之方法進行檢測,則須提供實驗室使用此項方法之背景品管數據,以供工作小組預先審查。

    四、費用 
        ()單次申請之產品審查費計新台幣35,000元正,繳交後不論是否審查通過,皆不退款。檢驗產品特性及規格之相關檢驗項目視個案而定,由申請者自行送驗,其費用亦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申請費用一律以支票或匯票繳交,繳款注意事項如下:
            支票或匯票抬頭: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郵寄地址:新竹縣竹東鎮310中興路四段19553102
            收件者: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收
            ※ 請註明貴公司之抬頭、統一編號及發票地址,以便於發票之開立寄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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