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
年 度
推 動 機 關
成 果 統 計
九十年度
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含所屬機關、事業機構及學校共同採購部分)
(一)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於九十一年二月底前將九十年度下半年綠色採購成果填報本署彙整。共同採購部分由中央信託局提供採購統計。
(二)九十年度執行機績效暫不辦理評核。
九十一年度起
(一) 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含所屬機關、事業機構及學校)
(二) 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含所屬機關、事業機構、區公所及學校)
(三) 縣市政府(含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及學校)
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彙整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鄉鎮市區公所及學校綠色採購成果,於每年八月及二月底前送本署彙整。
主要工作項目
內容
辦理期程
主(協)辦機關
一、 辦理採購專責人員訓練
針對採購人員,定期辦理綠色採購相關作業須知訓練。
1各機關每年經常性辦理。
2八十九年底前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人員訓練所辦理。
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彙整綠色採購成果
彙整已採購之綠色產品種類與金額。
各機關每半年填報,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彙整陳報行政院核備。
三、 提供綠色採購資訊
提供綠色產品採購指南、專線服務電話及即時網站等資料。
經常性辦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信託局)
四、績效評核
組成「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小組」,執行績效評核作業。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祕書處、行政院研考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五、獎勵
依績效評核結果,評選採購績效卓著之單位及個人,專案報院並公開敘獎。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一、每年八月底前:1至6月之成果(半年) 二、次年二月底前:1至12月之成果(全年) 三、次年三月:機關綠色採購評核作業
(機關名稱)暨所屬機關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金額統計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產品種類
採 購 總 金 額
備 註 (未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之原因)
總計(1)= (2)+(4)
環境保護產品
非環境保護產品(4)
金額(2)
占總計百分比(%) (3)=(2)
總 計 (a)=(b)+(c)
第一類環境保護產品(環保標章產品)
合計:(b)=(d)+(e)+(f)+(g)
辦公室用文具紙張用品
小 計(d)
辦公室自動化(OA) 用紙
紙製文具、書寫用紙
衛生用紙
辦公室用設備
小 計(e)
電腦設備( 包括個人電腦、主機、監視器、滑鼠、鍵盤、列印機、碳粉匣等)
黑白影印機
傳真機
多功能事務機
筆記型電腦
電器類
小 計(f)
冰箱
冷氣機
洗衣機
微波爐
除濕機
飲水供應機
照明設備( 省能源精緻型螢光燈(CFL) 、光燈啟動器、螢光燈管)
其他
小 計(g)
二段式省水馬桶
堆肥
清潔用品類( 包含洗碗精、洗衣清潔劑、髮精、地板清潔劑、衛浴廚房清潔劑及肌膚洗清潔劑等)
水性塗料
回收木材再生品( 含木製家具)
其他項產品金額統計
第二類環境保護品及第三類環境保護產品
合 計(c)
第二、三類環境保護產品金額統計
編製說明:1. 第一類環保標章產品(環保標章產品)、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及第三類環境保護產品認定及產品目錄,請參本站。2.已完成決標或簽約之採購案填寫,零星採購亦應填報。 編送對象: 本表由各機關彙整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鄉鎮市區公所、學校等之採購總金額編製一式兩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上級機關彙整。(集中採購部分由各機關自行填寫)
國家
推動綠色採購之現況
美國
聯邦政府
1991年美國總統命令政府機構必須優先採購「綠色產品」
1995年美國環保署並提供「環保產品實施指引」給聯邦行政部門作為採購產品時之參考
各州政府
有關各州政府所採取之綠色採購措施包括:
(1) 採購價格優遇辦法(Price Preference Policy):再製品之價格可高於同功能之非再製品5~15%
(2) 年度採購比例(Set-aside purchasing):明訂每年採購再製品之比例為50%
*不須優先採購之理由,可包括:價格過高、無足夠競標者、交貨期無法配合、功能不符需求
加拿大
中央政府
(1) 標準局制訂採購指導綱要,大宗物資供應局(Stocked Item Supply)出版綠色產品購物指南
(2) 環保署自1988年起推動環保標章制度,政府機構優先採購再製品
(3) Government Services Canada制訂價格優遇辦法(最高為15%)
(4) 建立再製品採購量及採購單位資料檔
(5) 制訂標準採購合約
(6) 推動政府機構聯合採購辦法
(7) 宣導教育手冊之製作
各省政府
(1) 對公司提供貸款以試用綠色產品
(2) 對生產廠商之宣導
(3) 舉辦各類綠色產品展示會
日本
1995年6月開始實施「綠化政府運作法案」,訂立有關綠色採購的原則,並訂出具體時間表,必須在公元2000年以前完成。此法案主要的特色為要求所有政府行政部門領導發展運作至公元2000年,並且於1997年檢視其績效。此法案提供行政部門在選擇是否採購其環保產品時的架構。
瑞士
對在聯邦、省、地方自治行政區及採購者間,是否進行綠色公開採購的規定上並不干涉,認為其為一種民間市場與環保意識相互影響的機制
德國
自1979年起推行環保標章制度,政府機構即優先採購獲環保標章之產品。
綠色採購之原則包括:禁止浪費、不使用次級品質的產品、產品必須具有耐久性、可再回收、可維修、容易棄置處理等條件。
丹麥
1991年由能源部及環境部發展永續性產品的採購政策,1994年8月發展永續性大眾(公開)採購政策法案。1995年修正此法案,規定採購及消費之相關規範。
比利時
對非綠色產品課稅。
荷蘭、法國
政府機構優先採購歐盟之環保標章產品,由中央行政部門先行實施綠色採購。
綠色消費,綠色採購,綠色商店,綠色環保標章,綠色環保,節能減碳,環保署,綠色產品,資源回收,環保常識,環保法規,環保商品,環保標章產品,機關綠色採購,環保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