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次 | 問題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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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環保標章時,有何限制? | 申請使用環保標章之產品項目,係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產品項目為限。
申請廠商應具備公司行號或商業登記,且生產工廠需擁有核准工廠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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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類環保產品的審查主要的內容是什麼? | 申請第二類環保產品所需要的文件,基本上和申請環保標章所需的文件是相同的。如營業登記證、營業執照、工廠登記證影印本,工廠在過去一年內未受重大污染處分的證明、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的合約、和其他有關品質及安全相關規定的檢驗證明等。審查每次的費用為3萬5千元。除此之外,因為第二類環保產品的環保特性是由廠商宣告的,所以要由廠商提出環保特性的檢驗證明及檢驗方法供審查。
因為不像環保標章一樣有規格標準,所以廠商在申請後,將依該產品的特性由3~5名專家學者組成技術審查小組,進行文件及現場的審查,審查的結果將會作成建議,最後送環保署的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核決。通過的產品將由環保署核發證明書,廠商就可以在參與機關標案投標時作為證明文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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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一和第二類產品在審查上有什麼主要的差別? | 第一、二類產品的差別,第一類產品,也就是環保標章產品,有明確的規格標準供想申請的廠商遵循外,而第二類產品可說完全由廠商宣告,再由環保署加以認定外,其他主要的差別還有:
1.取得環保標章的產品,可以將標章的mark印製在產品上供民眾選購時判別用,第二類產品只有證書,是供投標時證明用。
2.審查時,第一類係由執行單位依據規格標準進行審查。第二類產品會依案件特性組成技術審查小組邀請學者專家對於廠商所提環保特性進行審查。附註:第一類及第二類的標章使用期限皆為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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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請標章所需的時間? | 需視是否剛好遇上審委會會期與廠商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及之後補件速度決定,整個流程一般所需的時間為1~2月,需補件的最長可延兩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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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請問目前申請環保標章各項證明文件,是否有時效上的要求? | 新申請檢測報告應為一年內,展延申請為三年內。另依據九十五年度第八次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決議,水性塗料、洗衣清潔劑、洗碗精、洗髮精、衛浴廚房清潔劑、地板清潔劑、肌膚清潔劑、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生物可分解塑膠等共計九項規格標準之產品,因其生產流程與產品特性較易變動,其採樣應由執行單位派員會同申請廠商,於該類產品之銷售場所進行隨機採樣,並一同送至申請廠商指定之合格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此類產品展延申請需依規定重新採樣及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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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公司產品之生產地不在台灣,請問是否可以申請環保標章? | 可以,為因應加入WTO,環保標章審議制度已進行部分修改,以確保公平對待本地與境外廠商,目前二者之申請要求已盡可能一致。在境外廠商部分,需特別注意申請使用環保標章須知第三部分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在國外官方文件部分,由於執行單位無法瞭解全世界所有國家之官方文件型式,故須經駐外單位用印,確認文件真偽後執行單位方能就其內容進行審查,若為中國大陸文件,則請委由海基會進行文書型式認證後再交予執行單位審查。目前執行單位可接受中文與英文文件,其他語言文件請翻譯後與原件一併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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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請各項使用再生材質之製品,要如何証明再生料攙配率? | 首先就文件部分來說,申請廠商應準備至少最近半年內的進料及產品資料,資料應包括再生料進廠憑證(如發票),出貨報表(須可據以計算產品重量),以便審核人員進行質量平衡。
此外,在完成文件審查進行現場查核時,審核人員會對工廠之製程進行實地瞭解,以確認產品之再生料攙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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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再次申請其他產品時,可否延續使用工廠未受重大環境處分證明? | 目前執行單位可以接受的工廠未受重大環境處分證明期限為四個月,也就是說在廠商遞申請案時,所檢附的未受重大環境處分證明應該是在之前四個月內由環保局所開具,若該證明開具時間已經超過這個時限,則請另外申請較近期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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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請問目前環保標章收費標準是否有所變更? | 沒有,目前仍然維持按次不按件的收費標準,新廠商之第一次申請案,收費為貳萬元整(含稅),廠商之到期展延申請或環保標章廠商的新產品申請案皆為壹萬伍仟元(含稅)。若同一批申請產品內同時包括新申請及展延申請產品,則需分為二件單獨申請案,若同一批申請產品內同時包括不同規格項目之產品,也需按所屬產品之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分別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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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產品不在已開放申請的產品規格項目內,可以申請環保標章嗎? | 抱歉不行,目前環保標章之產品規格標準,都是由執行單位邀請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共同研擬,再納入業界意見後,送環保署召開審查會審議通過,才能開放業者申請。對於此類產品,如廠商能提出具體證明資料,可依循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規定,申請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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