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已查核之境外現場,三年內以不重複進行查核為原則。申請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以證明產品確於相同場地以相同製程進行生產,如廠內生產該機型之紀錄、製造流程文件、現場生產相片、進口報單等。 請欲引用此條文之申請廠商留意,於以上要求中,除需證明於「相同場地」以外,亦需證明新增產品係以「相同製程」進行生產,故檢附之製造流程文件需包含完整製程,以利執行單位比對新舊製程是否完全相同,以免因提供之文件僅足以證明場地相同,不足以證明製程相同,造成申請進度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