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塑膠件檢測判定準則」,相同材質、顏色、與供應商之塑膠件於申請環保標章時可合併使用一份測試結果,此處所指之供應商為“塑膠件”之供應商而非“塑膠原料”之供應商,其原因在於不同之塑膠件供應商,即使使用相同來源之塑膠原料,其塑膠零件成型與著色過程中,可能使用之色母種類、添加劑、脫模劑、與製造流程/設備皆可能不同,可能對其塑膠件中管制物質含量造成影響,故準則中要求區別不同之塑膠件供應商。